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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 
 
第一节             导论
 
第二             要约和承诺
 
第三            
  
第四             立法律系的意旨 
 
第五             合同条款 
 
第六             缔约能力
   
第七             合同的相
  
第八节             合同之解除
 
第九             
 
第十             虚假
 
第十一          迫,不当影响及失公平
 
第十二          非法性与公共政策
 
第十三          的司法救
 
  
第一           导论
  
8.1.1     新加坡的合同法基本上是以英国于合同的普通法范式而构建的。与它的来西和文莱不同的是,新加坡在1965年独立之后并没有试图将合同法法典化,因此新加坡的合同法仍保持法官制定规则的模式。在某些情况下,法官制定的规则会被特定的成文法所修改。
 
8.1.2     多此立法起源于英国。首先来,有13个英国商事法律根据《英国法律适用法》(Application of English Law Act) 第四Cap 7A, 1993年修)的定直接成新加坡共和国的立法。些立法列在法的第二部分的第一附表里。其他立法,如《合同第三方利法》(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Cap 53B, 2002 ),系模仿英国立法制定的。在某些域也有立法采用非英国模式的情形,比如《消者保(公平交易)法》(Consumer Protection (Fair Trading) Act)Cap 52A, 2004年修)。法大致上参照[加拿大]伯塔与卡其万两省的公平交易法制定。
  
8.1.3     即使是新加坡的法庭本身所展出的规则也同英国普通法的同类规则有非常大的相似性。如果于某个问题新加坡本身没有规则时,人就会理所当然地首先假定新加坡的立同英国法的立没有什.
 
 
 
第二           和承
  
协议
   
8.2.1     合同在本上是双方或者多方之协议该协议条款及到当事人各自的义务并且具有法律束力。至于当事人之是否达成协议,或合意(consensus ad idem, 过对的客分析而确定。在大多数–但并非所有的情况下,要与承的概念是分析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的起点。
 
    
8.2.2     一个要即是“要人”出的一或其他形式的自愿意思表示,表明“受要人”无条件承某些确定的条款,“要人”即受些条款的束。如合同成立的其他要素亦得足(如价和法律系的意旨),的承致一个有效的合同。
 
8.2.3     一个特定的表述是否构成要于表述的意旨。要具有受拘束的意旨。如果某人只是引他人作出要,或者只是询问情况,而并没有受拘束的意旨,那他或她最多只是在作出要。按照客观标准,如果某人的表述(或者行)致使一个通情达理的人相信出要者具有在被承后接受拘束的意旨,即使实际上没有此意旨,他也被认为出了一
 
约终
 
8.2.4     在承之前的任何都可以撤回,只要由要自或者通其他可信的渠道向受要出撤回通知。的拒绝导致要失效,包括出反要或者改原要的条款。如要约对时效没有明确定,则该在合理时间之后失效。这种情况到底何所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来分析。如果要人死亡且此事受要人知就不能被后者接受。任何一方死亡的事,即使不他方知,也会致任何具有人身因素的要
 
            
8.2.5     受要条款无条件和无保留的同意构成的承。同意可由言或行来表示,但除非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默不能被认为是同意。
 
8.2.6     一个的原是承诺应该被通知到要人,但如果承是通过邮寄方式且此方式被认为是或者明确或者默示地可的,构成一例外。个例外被称“投诺规则”,它定承信一,无人是否实际上收到,承均告生效。
 
确定性
 
8.2.7     协议被作合同行以前,它的条款必确定。至少,协议关键条款予明确定。在此之外,法庭可以通过诉诸当事方的行、当事方之已有的习惯作法、例或者合理准来解决协议条款含糊不清或不确定的问题。某些情况下,于合同细节的成文法定也可以用来填补协议条款的空白。于条款的问题,可第8.5.58.5.8
  
完整性
 
8.2.8     不完整的协议不能构成具有行力的合同。如果协议规定“以合同准”,且由事可推断出的当事方的意旨表明在正式合同或者协议达成之前,当事方无意受到法律拘束,则该协议为不完整的协议
 
子交易
 
8.2.9     子交易法》(Cap 88, 1999年修正)明,记录可用来在合同程中表述要或者的承11条),但是不适用于对遗嘱、流通票据、券、委托声明或授权书、不动产合同以及所有411)条)等文件的面或字要求。
  
 
 
第三           
 
 
8.3.1     ,如果不为对价支持或者不由面盖印作出,不具法律行力。价是(法律界定的)某提出允的一方(“允人”)所要求,并由接受允的一方(“受允人”)所提供以用来交换对行。故此,它可以是允人收到的某利益,或者受允人承受的某种损害。这种利益/害可以表现为对待允或者已完成的行
 
互惠
 
8.3.2     价要求之中的是互惠一原,它要求价和允有某原因系。因此,价不能是允作出之前已完成的事情。但是,法院并不格地忠这种时间先后准的推方式–Pao On v Lau Yiu Long [1980] AC 614, 判例所确立的原被新加坡上法院在Sim Tony v Lim Ah Ghee t/a Phil Real Estate & Building Services ([1995] 2 SLR 466) 一案中明确采用。
 
充足
 
8.3.3     价是否充足是个法律上的问题。作一般原,法庭并不价的价是否与允的价相称。如无更多西,受允人履行或者承履行因公担的即存任在法律上不能成人作出的允的充足价。向允人履行既存的合同任可以成充足价,但条件是可以来真正实际的利益。如果受允人履行或允履行既存合同第三人的义务则认为受允人依法提供了支持允的充足价。
 
禁止反言
 
8.3.4     即使没有价支持,一也可能因禁止反言原的适用而具有拘束力。禁止反言原适用于下列情况,即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语言或行做出了清楚明白的允来表明他或她不会持自己在合同下的法律利,而另一方本着对这许诺的信而采取行了自己的状况。如果因此可能致不公平果,作出许诺一方不得再行合同利,尽管许诺人做出合理通知后利可以被重新主
 
 
  
第四           立法律系的意旨
 
合同意旨
 
8.4.1     如缺乏合同意旨,一个协议即使有价支持,也不能被行。协议的各当事方是否意在彼此之建立有法律束力的应该过对的客观评估而确定。
 
安排
 
8.4.2     情境中达成的协议,法庭一般都会推定当事人具有受法律束力的意旨。然而个推定可以被当事人明确宣示的相反意所推翻。君子定、意向和其他似手段都可以表现这种。尽管如此,[当事人意] 终结论仍有所用的言和所有相的客观评估,而不是文件的标签
 
社会安排
 
8.4.3     当事人在家庭或社会交往中所作出的安排一般被推定不具有生法律后果的意
 
  
  
第五           合同条款
 
明示条款
 
8.5.1     合同缔约方的义务首先过认定合同的条款来确定,其次通过对条款的解来确定。在确定合同条款是有有必要定某一个表述到底是合同条款仅仅是一般述,尤其是当合同尚未见诸书。某表述是否具有合同性于客观认定的当事方的意,而是一个事实问题。在确定当事人的意图时,法庭要考虑诸多因素,包括表述作出交易所行到的段,受表述人对该表述所予的重要性,以及当事人各自具有的相于表述的有和技能。
  
8.5.2     合同条款一确定,法庭会适用一个客观标准解条款的含。在这种情况下,重要的不是某个当事方合同用予的含,而是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如何理解些条款。在方面,新加坡的法庭一地注重当事人立合同的事,因为这能帮助确定一个通情达理的人会如何理解合同言。
 
8.5.3     如当事人已将合同表诸书面,无是口头还面作出的某个特定表述是否是合同的成部分有于依口头证规则做出的判断。一普通法规则及其例外由《据法》(Cap 97, 1997 年修正)第9394范。第93节规定,“如合同条款…文件形式…, 除文件本身外,其他据不能用来明合同条款。”因此,任何口头协议或表述都不能被作为证据去推翻、改、增加或者减少面合同的条款。然而,次要据如果根据《据法》第94属于口头证规则的例外,就可以被接受。但是于第94是否囊括了所有的例外以及在此之外普通法上的未被第94明确提到的例外是否可继续适用是很有争的。
 
8.5.4     应该提到的事,第93条和94条的适用范在某些情况下被国会有所限制。   章与《消者保(公平交易)法》(Cap 52A, 2004 修正)第17条有的消者保护规则
 
默示条款
 
8.5.5     在上述明确表示的条款之外,法庭有时还可以合同添加默示条款。
 
8.5.6     的来,任何默示条款均不得与合同的明示条款相抵触。
 
8.5.7     如果某个条款被默示出来的目的是了填合同的空白以体推定出来的当事人的意个条款即属于事上的默示条款,其内容之确定要考合同的用以及周遭情况。只有当情况如此必而当事人必然曾将某个条款纳进合同条款才会被默示来。仅仅如果将某个条款包括合同是合乎情理的个事实还不足以使它成默示条款,因法庭不会当事人重写合同。
 
8.5.8     默示条款的成立也可以是因成文法的要求,或者是出于公共政策的考。《买卖法》(Cap 393, 1994修正版)提供了前一范例(例如第121定的方有出售物)。至于后一在尚无具体的威依据,但如果新加坡法院像他的英国同将一些“缺省”条款默示合同以保持公共政策合同系的限制,也并非不可想象的。
 
合同条款的分
 
8.5.9     合同条款可以分条件 (conditions),担保 (warranties),和中(或无名)条款(intermediate/innominate terms)。条款的恰当分很重要,因为这将决定合同是否已被履行或者因为违约而解除(下文8.8.11 8.8.12)。
  
8.5.10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定某个条款的性,但除非他所用的分类语言能清楚明确地表明其意,否不属最后决定性的。如无明确的合同定,法庭会客审视合同的言,以期确定当事人在当情况下可能如何决定某个条款的分。另有些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条款的性,成文法也会直接定某些条款被当作条件或担保。
 
条款      
 
8.5.11    试图排除或限制当一方任的免条款在格式合同中使用很普遍,但其使用范不限于此。新加坡有条款的法律本上是基于英国法的。1977年的英国《不公平合同条款法》通一个“合理性要求”来使免条款无效或者限制其功效。个法律被全照搬新加坡的《不公平条款法》(Cap 396, 1994年修正)。
 
 
8.5.12    一个免条款是否能生其意的效果有于众多因素。基本的准是条款必然已入合同。这种纳入一般采取如下三方式。如一方已在包含免条款的合同上字,即使字人没有读过或者不知晓该条款,他也受条款束。使不存在字的合同,如果试图利用免条款的一方采取足合理的措施提另一方注意条款的存在,条款就可被认为是并入了合同。这种情形之确定非常依个案的具体事。最后,免条款之被入合同也可能是因当事人之常一的交易方式是将免条款包括在内的。就算当事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将免条款入合同,他先前的交易习惯也可将此条款有效入。
 
合同解      
 
8.5.13    下一个问题是合同的解这对确定合同任是否被某个条款涵盖是很有必要的,而有当事方试图排除或限制这种责任。在此,法庭是采取“不利于起草条款的一方”(contra proferentum)的解,且对试图条款一方作格解。尽管如此,新加坡法庭表出的向是那些限制任的条款的解释总是比那些完全免的条款的解来的松一些。
 
不公平合同条款
 
8.5.14    最后,《不公平合同条款法》(UCTA条款的功效的限制也予以考注意到UCTA的来只是适用于那些及到因商或在商业场所所生的合同违约的条款。它也者提供保。根据UCTA,免条款或者完全无效,或者因不足合理性准(requirement of reasonableness)而失效。试图排除或限制因疏忽而致的死亡或人身害的任的条款完全无效,而那些排除或限制因致的非人身性的财产灭失或坏的任的条款,以及那些试图排除或限制合同义务的条款,受合理性束。免条款是否合理要依合同时间来判断。因此,至少在理上,违约实际后果可能并非很重要。
 
 
 
第六           缔约能力
 
未成年人      
 
8.6.1     依新加坡的普通法,21以下未成年人。根据修后的《未成年人合同法》(Cap 389, 1994年修)未成年人立的合同由普通法管
  
与未成年人订约
 
8.6.2     的原是未成年人立的合同他没有行力。然而,如果未成年人购买的是生活必需品(例如适于持他的生活条件的物或服;另参买卖法》第三条(3)),他就必付款。服合同(contract of services)如整体上是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亦属有效。未成年人也受到某些其它型合同的束,例如及到土地或者公司股份、合伙或者离婚解的合同,除非未成年人在21以前或再次之后一段合理期内否合同。
 
《未成年人合同法》
 
8.6.3     根据《未成年人合同法》第2条,未成年人立的合同不能针对他而行,但他人对该合同作出的担保却对该担保人有行力。法第31)条授法庭判令未成年人返还财产,如果法庭认为这样作是符合公平公正原
 
心智不健全者和醉酒者
 
8.6.4     心智不正常的人立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除非能够证人在立合同并没有能力理解自己的所做所且另一方当事人知应该合理地知晓这种情形。心智不健全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有合同(如有必要得到法庭可的代理人助)。醉酒的人立的合同已适用同的原。按照《买卖法》第3(2) 条,心智不健全的人或醉酒的人必须为生活必需品支付合理价格。
 
公司
 
8.6.5     只要不逾越任何成文法或其本身章程的定,一家公司具有从事任何业务的全部能力,可以任何行行任何交易(《公司法》(Cap 50, 1994)第23条)。即算公司行有限制而公司超出能力范行事,如果所施行在此之外均有效和有拘束力,《公司法》第25条也任何这种。公司在成立之前立的合同可在成立之后被公司批准和采
 
8.6.6     按照新加坡法律有限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也是一公司体(参《有限任合伙法2005》)。它可以以自己的名提起诉讼或成被告;取得、有、占有和财产公司印章;以及任何可以行和担任何其他公司体可以合法行和担的行51)条)。第5(2) 条亦将《公司法》第41条适用于有限任合伙。
 
 
  
第七           合同的相
  
一般不允第三方行合同
  
8.7.1     的立是,只有合同的当事人(“相人”)才能行合同下的利和义务在有候被称“合同的相规则”。
 
8.7.2     第三方不是合同的相人,因而一般不能针对合同的当事方的未能履的行提起法律诉讼,即使第三方因履行不能而招致失。
 
合同当事人或相
 
8.7.3     于某个人何是或者不是相人没有清晰的法律定一般而言,要人或受要人会成合同的相人。但是,仅仅是在合同中被提到名字尚不足以使人成人。
 
8.7.4     但也可能有多合同的情形,是因有着多个受要人(其中某个或多个代表其他人接受要)或者多个要人(其中某个或者多个代表其他人出要)的存在。上述任何情形下,个受要人人或者要人都是合同的连带当事方,而合同的相规则不适用于他
 
性原的非立法例外
 
8.7.5     合同的相性原并非绝对,而是有着很多例外。除上述提到的多或者多方合同之外,下列方面的法律也能找到各例外:(a)代理;(b)信托;和(c)土地(系到土地或租约转移的合同债务)。于其他法律规则的限制方面更深入的探讨见第十五十八
 
性原的立法例外
 
8.7.6     有一些立法定的例外,但其大多数适用于非常具体的和狭窄界定的情况。两个例子:(a)《票法》(Cap 231985[x行法];和(b)《提法》(Cap 384, 1994) [x于海运法]于更一般性的适用,新加坡会在2001年制定的《合同下第三方利法》(Cap 53B, 2002 )。
 
《合同下第三方利法》
 
8.7.7     《合同下第三方利法》第一条法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它不能适用于2002年一月一日之前成立的合同。定其自身也不适用于2002年一月一日或之后、2002年七月一日之前成立的合同,除非当事人在他的合同中明确定适用法。2002年七月一日之后成立的合同是受法制
 
8.7.8     当本法适用,它予一个第三方以法定利,使得后者可以就某个合同条款对违反其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允人”)予以行,即使第三方是个没有提供任何合同价的第三者。2(5)条。
 
8.7.9     这种情况之生是因:(a)合同明确定第三方自身有权执行某个合同条款–2(1)(a)条;或者,(b)合同“意图对第三方授予利益”- 2(1)(b)。但是第2(1)(b)是受到限制的:如无明确合同定,且根据合同的恰当解释显示出当事人无意与第三方法定的利,第三方即没有直接的法定利提起诉讼- 22)条。
 
8.7.10    但法定的利并不限于允人有义务采取行授予第三方极利益的情形。“消极”利益,例如免除或限制第三方人之法律任的利益,也可以得到行。- 25)条。
 
8.7.11    第三方针对行合同的法定利受到各限制。首先,第三方取得利益的法定利受到允合同的当事方(“受允人)所可以提起的抗辩权或者抵销权的限制。- 4条。第二,考及受允人因违约而追到的赔偿,第三方根据法所可以得的金会相会减少。- 6条。
 
8.7.12    根据本法第三方利一旦定,合同当事人改或撤合同的能力如果会消除或改第三方根据本法享受的利,就受到某些限制。- 3条。
 
8.7.13    本法然比其他法律技更能限制合同相规则,但也并没有普遍适用力。法的第7条列出了数本法不能涵盖的情形。排除的情形包括:(a票、期票或其他流通票据的合同;(b)〉《有限任合伙法》所定的有限任合伙合同;(c)根据《公司法》第39束公司及其股的法定合同;(4)第三方根据雇佣合同针对员执行合同条款;以及(e)第三方海上物运合同或者适用某些国路、路或空运合同中任何条款的行,但第三方利益的排除或限制任的条款除外。
 
 
  
第八           合同之解除
 
因履而解除
 
8.8.1     如果合同条款定的所有合同义务都得以全部履行,合同束或称因履行而“解除”。理,履行必是适当的。然而履行中的小瑕疵可被视为可忽略的或“碎之事”。此外,如果全面履行只有在另一方当事人的配合下才可能(如付款或交付义务之履行必然需要方配合),在方拒的情况下,履行就可被全面履行,合同因此而解除。
  
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8.8.2     如合同义务未被履行或者履行有并非碎的瑕疵,新加坡法律定了众多法律上的反和救方式,其适用视违约的性而定。
 
法合同的法定免事由
 
8.8.3     如果未能履行不可于任何法定的免事由,合同可被“反”。在一背景下,“法定免事由”可表现为如下形式:
 
因合同落空而解除
 
8.8.4     第一,正如当事方可自由自己立具有束力的合同,他也可通彼此商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此类协议可能已被原来的合同,例如当事人在原合同中同意,合同可以事先与通知而止,或者经过一段确定的时间止。此外,当事人也可以协议解除他的合同义务。在各当事方都有未履行的合同义务,按照新加坡法律,通纸协议解除他有合同义务总的来是有效的,当事人不需采取任何其他特形式或提供任何价。但是,如果一方已没有合同下的义务须履行而另一方则对义务,希望被解除履行任的一方必提供某有价价以义务之解除。作代替手段,解除协议可以采取盖印的形式以取得效力。
 
8.8.5     第二,情形也可能是未被履行的合同义务是以某些定的事件之条件的:些可能是外在事件,或合同定的另一方的待履行等。
  
8.8.6     第三,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定,因某些事件生后的不履行不视为违约, 从而使其得到免,比如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在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生后,个条款最少可以使不履行没有过错的当事方免于任。更为详细的不可抗力条款付款的退履行合同所招致的用之补偿,等等。新加坡法律体上些条款的效力。
  
因合同落空而解除
 
8.8.7     第四,如果未能履是出于超出当事方控制的事由,且任何一方当事人此都不可能合理预见,即可认为存在“合同落空”。Glahe International Expo AG v ACS Computer Pte Ltd and another appeal [1999] 2 SLR 620 at 629对这种情形,新加坡法律有制性的成文规则定落空事件生前提交的付款予返,以及此前所招致的补偿《落空合同法》(Cap 115, 1985)第2(2)和第2(4)条。《落空合同法》第2(3)条也授法院在落空事件生之前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的非金利益的价值进行估量,并裁令利益收受者提供相应报酬。
 
违约后果
 
8.8.8     如无法定免事由,违约将会生两个著后果。
 
合同赔偿
 
8.8.9     第一,如果一个当事方(“违约方”)的违约为给对方(“受方”)造成失,违约被法庭判令向受方就其失作出金钱赔偿,而不是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基本义务。但是,合同赔偿(属于赔偿性的而非惩罚性的)并非唯一的司法救方式。根据违约的性,其他型的救可以替代或者赔偿下文13
 
解除合同之选择权
 
8.8.10    第二,违约可使受束合同,如因违约而解除合同。在方面应该区分实际违约(指违约发生在合同定的实际履行期)与违约(指违约发生在合同定的履行期限之前)。
 
实际违约给与合同解除
 
8.8.11    实际违约,如下列合同条款已被反,受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a)一个“条件”;或者(b)一个“中条款”,对该条款的反已经实际整体上剥了受方在合同下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受方可以选择违约而解除合同。
 
8.8.12    如系下列条款实际上被反,受方无权选择解除合同:(a)一“担保”;(b)一个“中条款”,对该条款的反并未实际整体上剥方在合同下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尽管存在违约,合同仍将继续存在(除非其他事件致合同止)。
 
8.8.13    于合同条款如何划分“条件”,“担保”或“中条款”的细节前文第8.5.98.5.10
            
实际违约而解除
 
8.8.14    如果受方有解除合同且选择这样做,合同即告束。言之,当选择有效通知到另一方当事人,合同即停止各当事人有束力。通知的形式可以是言,行,(特殊情形下甚至可以是)默。在此之前,选择可以撤回。合同有效解除后,当事方不再受任何合同义务约束。
 
实际违约合同的确
 
8.8.15    但受方也可以选择不解除合同,反而是确合同,就此违约不履或不当履作出救的机会。若如此,原合同继续存在,而受方失去了解除合同的利(尽管受方起诉违约方和取得因延全面履行招致的赔偿利仍被保留,除非受方也选择了免追究金钱损赔偿利)。
 
毁约
 
8.8.16    违约也可以生(即生在实际履行之前)。如果此类违约亦属毁约(如据表明一方没有受合同条款束的意旨,也不打算在合同义务到期履行之),受方有权选择解除或者确合同。如果“毁约”意旨在意图毁约的当事人的声明中明确清楚地表示出来,就比容易明。但是毁约也可以从意图毁约方的行或采取的措施中推定出来,如果或措施已使得方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
 
毁约而解除合同的后果
 
8.8.17    一个很重大的后果是,毁约的受方可以立即行使解除合同的选择权,而无等到实际行的时间如果受选择解除合同,合同立即止。方然后有诉违约方,追方因方不履行合同而招致的的失的赔偿
  
毁约后确合同的后果
 
8.8.18    另一方面,受方也可以确合同。如果这样,合同继续约束各方,违约本身被忽略。所以,一旦受方确合同,违约则生金钱赔偿任,因它被作从未
 
对选择合同利的限制
 
8.8.19    尽管方在实际/违约后的解除/合同的利大体上没有限制,英国判例White & Carter (Councils) Ltd v McGregor [1962] AC 413 利在英国法下受到限制。这种限制在新加坡是否较为格是个有争问题。根据本地判例MP-Bilt Pte Ltd v Oey Widarto[1999] 3 SLR 592,新加坡高等法庭 (High Court) White & Carter v McGregor一案定的限制,即尽管另一方当事人违约,但如果受方能不需违约方的作而自行履行其自身部分的义务,并且如果受方有合法的利益这样做,他就只能选择合同。但是高庭也表明,如果受方“有法律义务或者实际上不可克服的需要完成履行本合同以及以本合同立的其他合同,”些限制就不适用。607。因此看来与英国相比,新加坡方确合同的选择自由的限制相对较少。
  
 
   
第九           
 
 
8.9.1     如果一方或双方当时订立合同是基于合同基或者交易一个重大方面的解,合同或者是完全无效,或者是可撤的。如可撤情形,合同在被受解影响一方撤以前仍有效。个区别对确定第三方的利至重要。下文第8.9.12。一个解是否能致合同无效或可撤要根据生的情形来判断。
 
相互
 
8.9.2     如果AB立合同,A确信他是购买甲物,而B上是打算售乙物予BAB不存在合同,因们对合同的的物没有达成协议。此解一般称“相互解”。相互解(系到合同的一个根本方面)之下立的合同无效合同。
  
共同
 
8.9.3     共同解”生的情形是协议的达成是基于双方均有的解假或信念。比如,当AB签订合同出售一票在途物与B双方所均不知的是,物在上述合同立前已毁灭这种情况下,的物已经灭失或不存在,合同就可被正当地认为是无效的,尽管若非如此合同原可以被恰当履行。
  
8.9.4     问题的情形是共同解只是牵涉到不是很基本的事,例如合同的物的量(而不是其存在与否)。里,法律不得不在解而陷入不利境况的当事人来正和保方的合同得到恰当履行的合法期待之间维持一个恰当的平衡。普通法与衡平法对这问题提供了不同的解决方式。于普通法与衡平规则的区第一第十八章于新加坡法律制度/信托。
 
普通法上的共同
 
8.9.5     普通法上的先例是对谈称的成交条件向予以肯定。故此,量的共同解一般不会使合同无效,除非解使得合同的的物本上和重大地不同于当事人当初所认为的物。Bell v Lever Brothers Ltd [1932] AC 61因此普通法理方面非常狭隘,在超出的物不存在或失的情形之外很少适用。
  
衡平法上的
 
8.9.6     而言,衡平法的路更自由:即使一个解尚不能充分具有根本的性而使合同在普通法上无效,但只要解足够严重,衡平法也允使合同因此得以止。Solle v Butcher [1950] 1 KB 671
 
8.9.7     在普通法和衡平法上的“根本解”的不同程度加以区分是一件很的任然如此,新加坡的上法庭(Court of Appeals)最近的一些判例点仍然个二元模式。Chwee Kin Keong v Digilandmall.com Pte Ltd [2005] 1 SLR 502与英国法在的立已有著不同,因在英国衡平法规则已被除。Great Peace Shipping Ltd v Tsavliris Salvage (International) Ltd [2003] QB 679
            
 
8.9.8     合同也可能被“解”影响。方便之目的,应对以下两情形加以区分:(a及到合同一方的身份;及(b及到合同条款。
 
于身份的
 
8.9.9     首先,于身份识别解通常及到一方的对协议的同意是被欺所引致的。如A同意把他的车卖给B(而B实际上是通使A认为B就是C),如情形很清楚B的身份事重大(例如是使合同成立的重要因素),AB的真身份的解会影响合同。在AB,确定解是合同无效是可撤并不关键,因在任何一情况下,A,作知的一方,都有使合同止。然而,如果B在欺示之前已车卖给TT是不知B的欺的善意第三方),个区就很关键了。如果解的效力是使得AB的合同于无效,A就能T手里去回车辆是因B自己没有取得车辆的任何财产权,因而就没有什么东西能卖给T。如果情形只是AB的合同是可撤的,B经获得了车辆财产权,他可以随后将之TA也因此不能从T出取回车辆
 
8.9.10    于身份识别的争端不可避免地属于艰难的案例,不是简单的分析所能言的,是因为这种争端通常需要法庭待两个无辜方中的一方。尽管如此,可以认为解决此案件的路要求审视案件事以确定在有知的一方和施了欺的另一方是否事上存在一个协议。因此,如果A将他的车卖给C,那B试图假扮C该车时,在AB就没有协议这种也可以-比如-A的要是明示发给C一事中,或者从从一个本意是成立于AB面合同(而B性地代C了名)推定出来。然而,当AB做面面的交易,就存在一个假定,即他与出现场的人交易,在这种情形下A被推定有意与欺B立合同。但是个假定可以被清楚的相反据所推翻。
            
于条款的单边误
 
8.9.11    第二于条款的单边误解。如果A基于某个重要条款(并非另一方当事人B的身份)的解,而B项误解,在普通法上该误解可以使合同于无效。新加坡上法院最近澄清,上述普通法原只适用于B(作认识的一方)实际A有了解的情形。此外在某个案件不属于上述普通法涵盖的范的情况下(比如因不能B实际上知A解),如果B卷入失公平行,法庭可以行使它在衡平法上的力解除合同。Chwee Kin Keong v Digilandmall.com Pte Ltd [2005] 1 SLR 502这种情形可生于B相信A正在解但却有意不去A解。
   
解而字的文件
 
8.9.12    的来,如果一方在面合同上名他就受其束,即使他/她并没有读过合同。例外情形下,如果合同从根本上和极大地区字人当初所确信的合同内容,比如字人的理解被某些固有的能力不足所局限,或者他/她因被陷阱而字等,字人可以将合同止。一抗不能被因疏忽而签约的人所援引。
  
解而记载的文件
 
8.9.13    如果面合同由于解的原因没有准确记载当事方达成的协议,法庭可以修正合同以与当事人的真以法律效力。最初,司法修正一救措施只适用于双方都有解的情形,但后来它被延伸到只有方有解已被另一方知的情形。
 
 
   
第十           虚假
 
  
8.10.1     因被虚假述引立的合同可被束,并可赔偿为发生效能,假的述必于一个去或在的事。因此一个含糊的或夸性的述属于言的吹嘘,不足以成虚假述。一般来,因项对一方意或意述也不足以求法律救的理由。然而,如果述者没有诚实地持有此或想法,可以说这他的心理状态这一事的虚假述。于意述如果是由一个自称具有某一事专业技能或知的人作出,该陈述即可引起控法律的表述仍被排除在可生虚假述效能的述之外。此能否作出更正,尚是个怀疑的问题,特于在解的情形下两者之的区已被除。
 
8.10.2     述可以明示作出,或可从述人的行中推定出来。述或者不批露本身通常不构成述,对对此也有例外。如一方作出了极的但又不完全的披露,被漏的信息如果已披露的信息能造成扭曲,就构成虚假述。相似地,在其先前作出准确的(持述如果后来得不正确,其不作出更正就可能引致控。如果是商一些“最大信”(uberrimae fidei) 合同如保合同,失于披露重大事就会引致虚假述之
 
8.10.3     的来,虚假述也必是重大的,意味着它及到一个能影响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的的事。一果一项陈述含糊不清,可作两(或多)解,但只有一是真的而其他的都是虚假的,它就不是虚假述,除非述者意使其被理解虚假的那
            
 
8.10.4     如果虚假使了合同的成立,它就可以成为寻求法律救的理由。清楚的是,如果某人不知悉该陈述,或者知道它不是真的,或者不相信它是真的,他或她就不能合理地信赖该陈述或被其引立合同。如果被述人已独立验证过陈述的真性,这种也可被否定,尽管(在有机会)疏于验证本身并不是求救的障碍。如果虚假述确实诱使被述人立合同,它是否是唯一的诱导因素就不重要了。信赖陈述的人并不限于述人的直接表述象,包括任何述人意致达和影响的人,即使人是通第三人接地述。
 
解除合同
 
8.10.5     一旦明合同是因虚假诱导而成立(不管是无辜、是欺),被诱导的一方可以选择解除或确合同。解除合同的后果是当事各方不再受合同义务约束,并使各方恢到合同立以前的各自原状。但是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利不再存在:(a)被诱导的一方已了合同;(b)无辜的第三方已(付出价)取得了合同的的利;(c)已不可能使当事各方恢原状;以及(d)(除欺情况外)的一段时间经过去。还应该提到法庭可以根据《虚假述法》(Cap390, 1994)第22)条判决以赔偿代替解除合同。
 
性虚假述的赔偿
 
8.10.6     是否能够给赔偿要看虚假述的性是欺性的(fraudulent)失性的(negligent) 是无辜性的(innocent)。在普通法上,因欺述可被判令赔偿。虚假述的“虚假”因素表现为:“(1)蓄意地,(2)不相信其是真的,或者(3)罔后果地或粗心大意地不在意其是真是假。Derry v Peek (1889) 14 App Cas 337, 374这种情况下,述人即犯下欺性侵,被述人被允追回因诈陈述所招致的各种损失,即使失并非可以合理地预见到。
  
失虚假述的普通法赔偿
 
8.10.7     生功效的虚假述属于失引起,信它行事的一方可以通提起侵权过失之赔偿需要明当事方之有一“特殊系”,述人因之有任尽到合理注意以述人提供信息或建,但他却没能那做。(域的法律原的更深入的讨论见下文第二十章“失侵)然而这种情形下追的范限于合理预见到的失。
 
失虚假述的成文法赔偿
 
8.10.8     另一种选择,因信赖过失性虚假述而立合同一方也可以根据《虚假述法》第2(1)条提起赔偿实际上,当事人之存在此议时的来依据成文法起赔偿是一条更愿意选择的路径,是因它的基本要求比普通法上的侵上文8.10.7)要容易达到。根据第21)条,索人只要明他本着另一方的虚假述的信立合同,而后者明他没有任是因他也有合理理由相信声明是真的。与之相照,侵的索人有为诉讼的所有因素举证,包括当事人之的特殊系,以及另一方的失。本条奇特的立法言表明,第21)条下的赔偿措施与欺性虚假述的措施相同,比合同纠纷中的 [下文8.13.11 ]失侵[前文8.10.7]赔偿措施更为宽松。然而从原,合同措施更适当。
   
无辜的
 
8.10.9      虚假述也可系无辜作出的。此情形下,索人无权获得普通法上的赔偿,但当索人仍有解除合同(如果这样做有益的),他可以服法庭行使它在《虚假述法》地22)条下的自由裁量,以判令赔偿来代替解除合同。
 
虚假述与合同条款
 
8.10.10    虚假述通常是一些引某人与述人立合同的先合同声明。诱导合同成立的先合同声明也可以被合同的一个条款。这样,如果声明是虚假的,作出声明的人在也反了合同。这种情况下,可以提起违约。《虚假述法》也清楚申明被述人可以因虚假述而解除合同。于条款和述的区前文8.5.1.
  
排出虚假述的
 
8.10.11    合同的各当事方可以同意以合同条款排除或限制他的虚假任,但是《虚假述法》第3条要求此条款符合《不公平合同交款法》第111)条定的合理性准。准在前文8.5.14讨论过
 
 
 
第十一           迫,不当影响及失公平
  
 
8.11.1     如果AB立合同是出于B迫(表现为非法威),A可以以止合同。有此效果的非法的或不恰当的力包括一个人的人身、物或经济利益的实际的或威害。
 
8.11.2     经济胁迫被使合同无效的一个理由是合同法相当新的展,其根据是防止据于强势谈判地位的一方已用另一方的不利地位。但并不是只要合同是在两个力不相等的人中就会有经济胁迫。法律承当事人一个交易中都会内在地存在某业压力,而判力量不平等是代商活中广泛接受(且也是必然)的象,因此对经济胁迫的主只有在一方以非法方式利用其判地位例外情形中才会出。
 
8.11.3     尽管如此,非法力和粹的商业压力的界限是极端微的,常常有于个案的事体上,当事人各自行的合理性是个重要考。例如,一方威胁说如果另一方不增加价款自己就要反合同的行不构成施加非法力,如果根据他的艰难财力状况,是他唯一可以求助的方式。但是,如果据于支配地位的一方提出了同要求且其原因不是想投机性地利用另一方的不利地位取利益,这类不大可能会被看好。
 
不当影响
 
8.11.4     不当影响理那些因能支配或影响他的人而受害的人。与迫相比,的影响的来不直接不重。传统上,不当影响的情形可以分
 
实际的不当影响
 
8.11.5     第一的情况是,如果一方利用自己另一方的支配地位取得了对订立合同的同意,个合同可以被止。受害者需明有过错的那方受害者的意愿有支配性影响以致能实质上削弱受害者的独立意志。但是没有必要这种支配是出于一特殊系,或者交易受害者来地不公平。
 
假定的不当影响
 
8.11.6     第二类涉及的是,如无实际的不当影响,假定一方受到另一方不当影响的情况。假定的目的是移不当影响的举证责任。两情况下假定成立:第一,如能明当事人之存在着很的信任与影响系,假定在法律上自成立。些包括(非尽性地),父母-子女,监护-监护人,受托人-受益人,医生-病人,律-,董事-公司,以及宗教上的导师-信徒等系。第二,即使当事人的系不属于上述型,如果求人能够证明它实际另一方寄以信任和信,假定也可成立。但是求人是否亦需要明交易明显对他不利,是个法律上尚未解决的问题Kushvinder Singh Chopra v Mooka Pillai Rajagopal [1996] 2 SLR 379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v Uniden Systems (S) Pte Ltd [2003] 2 SLR 385两个判例)。
 
假定之反
 
8.11.7     支配方可以反假定,方式是示明他没有用其地位,或者受其支配的一方知道方自己的行,也有充分信息能自由判断的地位。一般只需明受支配方在立合同之前曾有机会接受独立的法律咨
 
第三方
 
8.11.8     如果A不适当地施加影响使BC立合同(通常是A的利益),如能明下列情形,B可以止合同:(aA是作C的代理行事;或(bCA的不端行为实际知情或者推定知情。如果这项交易在表面上B不利,而C知悉BA寄以信任和信的原因(比如BA的妻子),CA的不当影响推定知情,除非C曾采取合理措施保B的同意是独立作出的。要求B至少在私下合向B释过交易并且建B求独立的法律意
 
迫和不当影响的效果
 
8.11.9     过胁迫、不当影响、或者背良心的行为订立的合同可撤的合同。在上述任何一情况下,不端行重大或者是使受害人作出同意的决定性原因。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撤销权也会消前文8.10.5
  
背良心的合同
8.11.10    迫或不当影响之外,衡平法也当事方提供“背良心的合同”的救典型例子是一方利用另一方的弱点,但是双方的判地位不平等尚不足以成根据。一理的范尚不是很清楚,但传统上它只是被狭窄地适用于期待承人(expectant heirs)和大肆浪的交易(improvident transactions)些情形。
  
 
  
第十二章           非法性与公共政策
 
成文法上的非法性
 
8.12.1     在若干情形下一个合同可被称之“非法”。例如,成文法可能禁止那些及到不良社会后果的合同成立。
  
8.12.2     这种情形之下,成文法可能清楚定“非法”合同是无效合同。即是,它被法律认为自始不成立。如果成文法的言清楚,没有必要确定立法者于合同地位的意Turquand, Young & Co v Yat Yuen Hong Co Ltd [1967]1 MLJ 291 at 292
 
8.12.3     当立法言不清楚时问题就有点困了,特是当有的成文法没有明确定其目的到底是禁止合同成立,是合同义务的履行。此要确定会在立法的禁止性范的之下的真。如果意是前者,合同无效。
 
普通法上的非法性
 
8.12.4     在普通法上,某些公共政策禁止一些合同的成立。
 
8.12.5     这类同完全无效。如下合同例:(a)合同妨害司法行政–包括阻碍司法控的合同,或者具有挑唆词讼maintenance)或者助颂图利(champerty)的合同。前者是指某人支持他人提起或诉讼例如承担诉讼费用,但如果支持者对诉讼果有真的合法的利益而且在当情形下这种支持是合理的,支持就是被可的。后者是挑唆词讼的一,指支持诉讼试图从他人的诉讼, 自己拿走诉讼的全部或部分款等;(b)欺政府机构的合同;(c) 逃避法院管辖权的合同(但是仲裁合同或协议以及授予非新加坡法院排他性管辖权协议并不在禁止之列);(d定犯罪、侵或欺的合同;(e)妨害公共安全的合同;以及(f于不道德性系的合同。
            
成文法上的非法性与普通法上的非法性的后果
 
8.12.6     如果合同依成文法或普通法无效,一般是将它作自始不存在。合同下任何存的或未履行的义务均告消言之,如存合同义务要基于非法合同,司法行不可能。但是,如果司法行可以无据非法合同而行(例如可以依据一个独立的和分立的案由,尽管存在合同的非法性,仍然可以行司法行。
 
8.12.7     有个问题是非法合同得的利益能否予以追回。问题一方面的意是,此利益之授予没有任何基。在某些情况下,按照不当得利法律行某形式的追是可能的。如一方在合同的非法目的实现非法合同行悔悟,这种情形下不当得利就可能得当适用。如悔悟在合同的任何非法目的被实现前真、自、及生,按照不当得利原则进行恢原状返还财产即可能被允第十九章于不当得利。
 
限制商的合同
 
8.12.8     整体上限制商的合同有悖公共政策,在普通法上是非法的。此合同整体无效。但某些情形下亦允有例外,如果此限制有助于保合法利益。
 
8.12.9    例如,一“合理的”限制商的条款可以是求保:(a)有当事方的利益;(b)以及公共利益,这类合同不被定无效。上述两方面的合理性都要予以明。Thomas Cowan & Co Ltd v Orme [1961] MLJ 41
12.10 确定合理性要依个案判断,重要的因素包括商限制适用的地理范时间跨度等。限制的度与广度越大,越难证明限制的合理与正当性。
 
分离
 
8.12.11    候只是合同的一部分具有非法性,比如包括试图限制前雇员竞争的条款。此限制常常作或者条款包括在雇用合同中,如无此条款此合同不会被反
 
8.12.12    如限制商条款被不合理而因此与法无据和无效,“非法”的保将从合同的其他部分分离来。如被分离的条款不构成全部或主要的合同价,合同的效力仍持。如果待被分离的保构成合同的全部的或主要的价,分离即不应该进行,而合同也整体无效。
 
8.12.13    分离也可以在一个特定的保或条款之内以更有限的形式行,如同用一只“蓝铅笔”划掉那些致整个保条款“不合理”的句。在如此理案的候,法庭也不会走得太以至于重写当事人之间议定的合同。
 
 
 
第十三章           违约的司法救
 
司法救与自力救
 
8.13.1     反合同的条件(conditions)条款之后,或违约实质上整体剥了另一方在合同下的利益,受方可以选择终止合同。如此,方和违约方都不再受有合同义务约束。被称之“自力救”,因合同义务的解除是当事人自己达成,未经过任何法庭批准或介入。
 
8.13.2     如受方因违约而遭受财务损失,或者解除违约方的义务会引起财务损失,那合同解除本身尚不足以成,而需要求助于司法救
 
司法救种类
 
8.13.3     合同法相的司法救手段通常包括以下几:(a)普通法上的赔偿;(b)普通法上求支付固定数目违约金之;(c)衡平法上的实际履行救;以及(d)衡平法上的禁令救。在普通法和衡平法上的救划清界限很重要,因前者属于当事人有权获得,后者法庭的自由裁量。
 
司法救之可得性–时间效限制
 
8.13.4     求司法救要尽快行,因司法救可能因为时间的流逝而不再可得。
 
8.13.5     的来违约六年以后不得再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法》(Cap 163, 1996年修)第6条。限制了向法庭提起支付固定数目之第二章于法庭程序的详细讨论
 
8.13.6     至于实际履行和禁令的衡平法救手段,要使用衡平法上的行懈怠理言之,申人申衡平法救如果延,就会被拒,如果延如此分和不可原以至于授予此将不再公平的。的确,对实际履行救的申,如果在情形显现候没有尽快行,将会被法庭拒Tay Joo Sing v Ku Yu Sang [1994] 3 SLR 719 at 730
  
赔偿- 钱损失的赔补
 
8.13.7     合同赔偿以一定数量金的方式判方,以赔补其因为对违约而遭受的任何金钱损失。
 
赔偿
 
8.13.8     一般来赔偿只是赔偿的。在恰当的案情中,赔偿能否以其他理由授予,这还是个待定的问题
 
定与未定的赔偿
 
8.13.9     其他普通法系国家已方面有所展。例如,一个加拿大的判例Whiten v Pilot Insurance Co [2002] 1 SCR 595授予了惩罚赔偿(作为对一家保公司的粗暴自私的违约戒)。在Attorney-General v Blake [2001] 1 AC 268一案中,上院判令Blake合王国政府作出赔偿Blake曾是英国政府的间谍,他就自己的间谍生活写了和表了一本自,从而反了他的保密义务于自中的信息在此前早已经进入公共域,英国政府没有遭受任何失。但法庭依然判定做出赔偿,其数Blake违约而得到的收益。
 
赔偿的数量化与方式
 
8.13.10    在某型情形中,当事人可能已事先通合同条款失的赔偿如果定的数对违约失的真的事先估算,法庭会将之作为约定的违约金予以支持。但如果个数是意为对违约方的“惩罚”,法庭会撤消惩罚条款,代之以赔补失的未赔偿
 
8.13.11    法庭通常会将未定的赔偿数量化,以在金钱赔偿能做到的范内,使受方达到如果合同能被完全履行(而不是被反)后他应处的位置。因此,如果受方本应该售从违约处买来的物中得利,但由于未交付物或其他违约该项不可得或减少,受方可以获赔期待失(表现为润损失)。作为选择,如果由于违约方的疏于履行合同义务,受方不得不付出高于合同下的期待成本的多余成本以购买替代物或服些多余成本可以以期待失的方式补偿。作更多的选择,受方可以选择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信根据将其失数量化,而不是以期待根据(除非能明受方只是做了一个很蠢的商,从而信赖损失要远远高于期待利益)。
 
数量化的时间
 
8.13.12    在大多数情况下,未赔偿应违约时为准来估算,但是在适当情形下,法庭也会考虑违约生的事件。
 
追索未赔偿的限制
 
8.13.13    但未赔偿并非所有失都适用。追索受到多限制。
 
非金钱损
 
8.13.14    首先,非金钱损失(如感情害、失望、精神痛苦等)一般不能赔偿,除非在某些限定的情况下,如合同义务本身事非金,如一切由旅游社代的固定用假日旅游等。
 
失的遥
 
8.13.15    第二,于遥失不能获赔偿方面新加坡法律采取了判例Hadley v Baxendale (1854) 9 Ex 341中的立。因此,因失所生的正常程中的失都不算遥,因而可以得到补偿非正常的-从而也不在任何当事人立合同的考量范之内的–失不被付,除非违约方知道或者当知道这种不正常失的可能性。
 
            
8.13.16    第三,当事人本来可以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却没有这样做而致的失不被付。了鼓励受方采取减mitigation)措施减少他的失。“减损责任”并不是要求受方采取所有措施减少失。如果受方采取客上合理的措施减但却因此而招致了更大的失,增加的失仍可从违约追索。
 
固定数目款
 
8.13.17    定的是未定的赔偿都不是普通法上的唯一可得的救。当定的违约赔偿只是一笔固定数目的款赔偿则不得。取代赔偿的是法庭会判令义务方支付笔固定的数目。  
 
8.13.18   这种情况下,延付款没有赔偿,只有法庭判决款数目的利益,或者合同定的利率(如合同明确付款支付的利息)。
  
实际履行
 
8.13.19    有些候,赔偿不足以成为违约的充足救。比如违约牵涉的是交付特定财产义务(例如某土地),这种情形下,受方可以申法庭裁令实际履行–比如裁令违约方(或威胁违约方)按照其合同许诺履行实际义务
 
8.13.20 在国家是一方当事人的任何诉讼中,实际履行不得被用于新加坡政府。《政府程序法》(Cap 1211985)。
  
对实际履行的限制
 
8.13.21    实际履行是法院自由裁量的救如果根据案件的全部实际情形,采取此措施不公平,法庭就不会裁令实际履行。如上所述,如延申,且如果当事人自己也并非没有任,法庭就会拒判令此措施。判例Chuah Eng Khong v Malayan Banking Bhd [1997] 3 MLJ 173 at 186-7。法庭的实际履行裁令有候也会有条件授予,以保持争各方义务的平衡。Ng Lay Choo Marion v Lok Lai Oi [1995] 3 SLR 221
 
8.13.22    其他情形下实际履行也可能被拒,如:(a)如果履行令需要法庭持督;(b)法庭不能明确履行令的条款;(c)履行令要求履行一些不可能实现的事情:以及(d)合同及到人身服义务,因为这样做如同司法役。
 
禁止令
 
8.13.23    并非所有的合同义务都适于实际履行。有候,合同义务是个消极义务,而违约反了不作义务。此情形下,受方可以向法庭申禁止令。
  
8.13.24    如上文8.13.21提到的各因素不存在,即可布禁止令,除非:(a)此不公平或于暴虐–Jaggard v Sawyer [1995] 1 WLR 269;或者(b布此救不符合方便易行的要求 – Rajaram v Ganesh t/a Golden Harvest Trading Corp [1995] 1 SLR 159
 
8.13.25    如果反消极义务系完全在生,受方可以选择请强制禁止令(mandatory injunction)。此命令要求违约方采取措施推翻违约的后果,使受原到如消极义务未被反他本应该处于的地位。
 
8.13.26    是否授予制禁止令也要遵行“方便易行”(balance of convenience) 的原
 
8.13.27    的来对涉及到人身服的合同,禁止令申也会被拒,如果此禁令会迫履行人身服合同,而即便任何实际履行命令也不会有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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